上海市餐饮安全操作规定
上海餐饮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本规范旨在指导上海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通用规定
餐饮店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并持有有效的食品安全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在进入工作区域前必须洗手,并配戴清洁、干净的工作服、帽子和鞋套。
确保餐饮店内设施和设备的卫生干净,并经常进行定期的清洁和消毒操作。
进货时要检查食材的质量,合格的食材必须经过检验合格的证明,并查看其保质期。
饭菜的加工及操作中,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禁止使用任何过期、变质或有异味的食材。
原料采购和储存
合格食材必须从有证书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每一批次的食材必须有合格证明和相关安全检测报告。
食材的储存必须按照不同种类的食品要求做好分类,不同种类的食材必须分开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每日进货的食材,在储存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退回。
食品加工操作
食品加工之前,必须对加工工具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其无菌状况。
所有食品加工过程中,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污染。
合理控制加工制作温度和时间,确保食品熟透。
场所与设施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以下设施:
加工、制作、储存食品的区域应与就餐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设有足够的洗手设施,方便从业人员洗手。
设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设施,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
设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保证餐饮具卫生。
设有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
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食品采购与储存
食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从合法渠道采购,查验供货商资质。
采购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信息。
食品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食品种类、性质和保存要求分类储存。
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过期食品及时清理。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食品来源及采购: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并依法索要相关票证。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这些规程旨在确保餐饮服务的安全性和卫生性,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健康。建议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这些规程,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