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细则
物业管理细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基础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着装规范,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定期向业主和使用人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业主与业主大会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等义务。
前期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免征企业所得税。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法律责任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
物业管理细则还包括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重事件报告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