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土地补偿新标准
截至2024年,青岛市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如下:
征用耕地、蔬菜地
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
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
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征用宅基地
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
一般不予补偿。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