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般纳税人条件

深圳市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如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或以生产货物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新成立的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其中商贸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分别需达到相应标准。

注册资金:

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销售额达到80万元,服务类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

财务要求:

企业需有独立财务室、财会人员、保险箱,并且财务制度健全。

经营场所:

企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在100平米以上,并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人员要求:

法人和股东需年满18周岁,具有身份证明和民事行为能力。

税务登记:

企业必须开设基本账户与纳税账户。

其他要求:

包括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

特定行业要求:

例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必须升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