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确权测绘标准
农村确权测绘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
对于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费5元;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地,收费10元。
若已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则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但需每宗地支付10元的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对于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测绘、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申请减免相关费用。
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不同类型土地有所不同:
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具体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
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
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方米。
对于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测量方法与工具
宅基地测量采用测量工具测量面积,看是否超过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这些标准和规定旨在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在进行农村确权测绘时,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并在必要时获得相关批准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