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的行政复议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的行政复议规定
一、行政复议的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行政复议是维护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文将详细介绍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的行政复议规定。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结果不公正、不合理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
- 提出申请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文件;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文件;
(4)其他有关材料。
- 受理与审查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 调查取证
行政复议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以下决定:
(1)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动失效。
对当事人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行政机关应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定。
六、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中的行政复议规定为投标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投标人应当充分了解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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