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能否重新开始?
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能否重新开始?
一、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
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短信通知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起诉短信通知是指法院通过短信方式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为3日。
二、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能否重新开始
- 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送达方式未能有效送达。即法院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未能成功送达给当事人,如短信被拒收、未送达至当事人等。
(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当事人收到起诉短信通知后,应在3日内提出异议。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视为送达有效。
(3)法院重新采取送达措施。法院在确认原送达方式未能有效送达后,应重新采取送达措施,如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等。
- 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直接送达的,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二)留置送达的,应当留置送达给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三)邮寄送达的,应当邮寄送达给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四)公告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给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五)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送达给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送达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收到起诉短信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异议。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送达有效。”
三、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的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情况,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提高诉讼效率。通过重新开始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可以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
规范司法行为。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
总之,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能否重新开始,应当根据原送达方式未能有效送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重新采取送达措施等条件来确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规范司法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起诉短信通知的送达期间重新开始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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