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截至当前时间,关于职工福利费计提的规定如下: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第一条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税函264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得出结论: 企业不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进行冲回,而未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进行税前扣除,但不再进行计提。
建议企业根据最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规定,合理处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和扣除事宜,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