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疗期规定

武汉的医疗期规定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如下:

医疗期时长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长度在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之间。

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薪资

对于身处于湖北武汉的员工,若在医疗期进行的停工治疗未跨越六个月的时间界限,病假薪资的计算与发放如下:

如果员工的任期还未满十年,那么按照他们自身的薪水70%作为病假的薪酬。

假如员工的任期已然超过了十年但却还没到二十年的话,他/她的病假薪酬将按照他们自身薪水的80%予以发放。

若员工的任期已经超过了二十年而还不到三十年的话,他们的病假薪酬按其自身薪水的90%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