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和定义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该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管理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主体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