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测绘技术规定
昆明市测绘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论证报告、技术方案和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方案。
联合测绘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测绘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审批与监管
因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测量标志,规划定点审批时应着重考虑,确实无法避开的,需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取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通知委托管理单位停止管护,迁建工作应在标志所在地、县(市)及市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其迁建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未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而另建坐标、高程系统,不予审核批准,不准提交用户使用,并责成施测单位返工重测。否则取消测绘资格,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予测绘工程费2-5倍的罚款。
测绘资料保密
违反测绘资料保密制度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家保密机关,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查处。对擅自复制、转抄、转借的测绘资料应全部没收销毁,并处予3000-10000元的罚款。
测绘成果使用
不按规定汇交测绘资料副本或目录的建设单位或测绘单位,对其所测成果不予审查批准,不得用于建设项目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给《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给予通报批评,限制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测绘活动,并停止提供测绘起算成果。
地图编制与出版
未经初审和审查批准所出版发行的各种地图均属非法编绘,责令其停止出版发行,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停止编绘1-2年及处以非法收入的1-3倍的罚款。
公众参与与听证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就《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昆明市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行为,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