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餐饮的商铺

不能餐饮的商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厅开业后,油烟和噪音会对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经油烟净化后的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住宅底商房是不可以做餐饮的,即使是一些不用明火的餐饮项目(如寿司、火锅)也被视为打擦边球,需要办理一系列证件,包括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环保部门的规定

城镇建成区内按规划属于居民住宅的房屋不得改作或者租赁给他人用作能够产生噪声、振动、油烟、粉尘、异味的饮食、娱乐行业的经营活动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