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餐饮费用计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相关文件的规定,餐饮费用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计入不同的科目中,具体如下:
计入“筹办费”
企业在筹建期间,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作为开办费处理。筹办费可以在第一笔收入实现时一次性摊销,或选择分期摊销,但摊销期不得低于三年。
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产生的就餐费,包括交际应酬、业务洽谈、对外联络、公关以及会议接待来宾等所花费的餐饮、食品、香烟、水等,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限额,一般为实际发生额的60%和当年收入的0.5%,两者孰低。
计入“职工福利费”
企业员工聚餐、野外作业或加班工作餐、公司员工餐厅提供的员工餐饮等,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职工参加职工技术培训、学习而发生的餐饮费用,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计入“工会经费”
企业工会组织员工参加工会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水等费用,可以计入“工会经费”。
计入“会议费”
企业邀请客户、经销商或组织单位员工召开会议过程中发生的餐饮费用,可以计入“会议费”。需要注意的是,要想税前扣除,税务局一般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证明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