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餐饮

公务接待餐饮的相关规定如下:

接待人数与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

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标准

省部级、厅局级:每人每餐100元。

其余人员:每人每餐80元。

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工作日接待不得提供酒水。

宴请标准

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

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

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

用餐形式

一般不得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