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纳税标准
深圳市的税收标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两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 :每月5000元。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52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85920。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81920。
土地使用税
征收标准:
每平方米30元到每平方米3元不等,共分为6个级别。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其他相关说明
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收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居民个人和企业的各类所得,具体税收额需根据个人和企业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