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餐饮增值税减免政策

个体餐饮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都免征增值税,且没有销售金额的限制。该政策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只要政策未终止,即可继续适用。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减按1%征收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小微企业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享受残疾人保证金优惠政策,包括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综上所述,个体餐饮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内享受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当前有效的政策包括:

疫情期间所有餐饮企业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