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做法人

在编教师 不可以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在编教师作为公职人员,不能注册公司或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确保公共服务的公正性。

如果在编教师需要在外部兼职或从事商业活动,他们应当事先获得有关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此外,公职人员也不能担任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在编教师如果想要担任法人,必须首先获得相关机关的批准,并且确保其兼职或商业活动不会影响到其公职身份和职责。